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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治理-监事会制度

2024-08-16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组织的治理结构,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、有效行使监督权,规范本组织监事管理,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,依据管理条例和本组织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组织监事应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》,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,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义,听取组织有关情况的通报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
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。

第二章 监事

第四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3名,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行业专家、财务专业组成,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
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,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、电话等方式召开。

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,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。如监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。

召开监事会会议,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。

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:

(一)依照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;

(二)聘请专业机构对本组织进行年度财务审计,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;

(三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情况;

(四)根据章程的规定,行使其他监督权。

第八条 监事会的义务:
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用户本组织宗旨,遵守组织章程;

(二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组织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;

(三)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组织有任何交易行为,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、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。

(四)热心本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
(五)坚持原则,公正廉洁;

第九条 本组织为监事提供在本组织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组织的行政办公支出。

监事不得从本组织获取报酬。

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,通过之日起施行,由监事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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